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33534-2017 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流程、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失业登记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38 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 19039 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GB/T 33527 公共就业服务 总则

GB/T 33528 公共就业服务 术语

GB/T 33531 就业援助服务规范

GB/T 33532 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GB/T 33535 职业介绍服务规范

GB/T 33553 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GB/T 33554 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52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登记失业人员 registered unemployed

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正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城镇常住失业人员。

4 服务内容和要求

4.1 失业登记

4.1.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以失业人员自愿为原则,提供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服务。

4.1.2 失业登记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城镇常住失业人员:

a)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b)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c)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d)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e)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f)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4.1.3 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GB/T 33534—2017

a) 失业人员个人信息;

b) 失业原因;

c) 失业时间。

4.1.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GB/T33553
的规定,在综合性服务场所开设登记窗口,即时受理失业

登记, 一次性告知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4.2 办理结果反馈

4.2.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办理结果,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明记载信
息,并向登记失业人员告知以下事项:

a) 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使用、保管、换发补办程序等注意事项;

b) 可以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等事项;

c)
应承担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等义务;

d) 对可以申请就业援助的,应告知申请条件、程序和证明材料等事项;

e) 对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应告知申领条件、程序和证明材料等事项;

f) 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4.2.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记载信息,并主动向失业人员反馈失业登记办理结果。

4.3 登记信息管理

4.3.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进行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对
失业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保护劳动者个人隐私。

4.3.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发放管理信息,并
做好统计分析。

4.4 后续服务

4.4.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登记失业人员的个人意愿和自身条件,按照GB/T 33527
的规定综合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就业政策落实等公共就业服务。

4.4.2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应按照GB/T33535 实施。

4.4.3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应按照GB/T 33554 实施。

4.5 失业登记注销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注销失业登记:

a)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b)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c) 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d)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f)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g)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h) 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i) 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j) 已进行就业登记或符合其他规定情形的。

GB/T 33534—2017

5 服务流程

5.1 受理审核

受理失业登记时,对失业人员本人的身份证件、个人信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进行

审核。

5.2 录入信息

对失业人员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的,将失业人员的失业状况信息录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5.3 反馈结果

向失业人员反馈失业登记办理结果。

5.4 跟踪服务

5.4.1 跟踪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全程记录提供服务情况。

5.4.2 对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就业援助的,按照GB/T 33531
的规定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5.4.3 对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按照GB/T33532
的规定提供就业登记管理服务。

5.5 注销失业登记

为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登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注销。

6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6.1 服务监督

6.1.1
应主动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依据、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渠道等信息,维护服务对象的
知情权和监督权。

6.1.2 应对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实施内部监督和审核,并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6.1.3 应根据监督和审核结果,实施纠正或预防措施,提高社会满意度。

6.2 服务质量评价

6.2.1
应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

6.2.2 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测评按照GB/T 19038 和 GB/T 19039实施。

6.3 投诉处理

应提供现场、信函、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并将投诉

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6.4 服务质量改进

6.4.1
应根据服务评价对失业登记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进。

6.4.2 应注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和公共服务效能的提升,持续提高服务质量。

GB/T 335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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